土地”三权分立“的虚与实
文/江来鸿
所谓的土地"三权分立",是指“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立。
三权的虚与实。
一,土地集体所有
土地集体所有,也即土地的财产权集体所有。然而,许多人一说到土地集体所有,马上就认为等同于土地国家所有,这其实是官方一直在进行的一种误导,目的是为了方便大陆政商们强征强拆。
二,土地"三权分立"存在逻辑上的错误。
土地财产权集体所有,按理这个集体就应该有土地的定价权、出让权和经营权,而实际上大陆这个集体并无此权利,甚至连维权的权利也没有得到尊重,众所周知的广东乌坎土地纠纷案可以见证一秋所言。也即是说,土地的财产所有权是"母权",而出让权和经营权是由这个“母”繁衍出来的次生权利。由此可见,官方推出的土地"三权分立"存在逻辑上的混乱。
三,个体具有永远存在性,命定了个体化也即私有化无法消灭。
国家的最小单位是一个个独立的家庭中的每一个人,从国家构成的这种关系也可以看到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既独立又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应该如同上帝创造人的身体一样,从整体上重视集体和个人权利的合理分配。
尊重个人土地财产所有权,中国的其他的问题才能迎刃而解。[/cp]